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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龙鱼召开说明会:不认可子公司涉罪判决,是被冤枉的

2025-11-24

11月20日,上市公司金龙鱼(300999)发布公告,称下属子公司益海(广州)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下称广州益海)收到一审判决,被判构成合同诈骗罪,面临超18亿元的共同退赔责任,金龙鱼表示不认可一审判决,并当庭上诉。

11月21日,金龙鱼针对一审判决结果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公司管理层坚称“无罪”,将穷尽法律所赋予的全部途径和手段以澄清真相。

合作进口棕榈油,造成50亿巨损

这场诉讼涉及十余年前的棕榈油进口业务,三方涉事企业分别为:进口企业-云南惠嘉,代理进口企业—安徽华文,仓储企业—广州益海。

云南惠嘉进出口有限公司曾是国内最大的棕榈油供应商之一,安徽华文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是以国际贸易及服务为主业的国有控股企业。广州益海作为中转仓储方,负责存放安徽华文代理云南惠嘉进口的棕榈油,该业务从2008年持续至2014年。

据起诉书,云南惠嘉负责人张利华通过向时任安徽华文董事长王民、时任安徽华文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王小虎行贿,促使二人同意将约定的“先款后货”交易模式变更为“先货后款”。

此后张利华违背与王民的约定,严重超出额度获取货权,同时使用伪造的《对账函》等多种手段掩盖储存在广州益海等仓储单位的棕榈油已被销售的事实。

2012年3月到2014年12月底,张利华向时任安徽华文棕榈油业务员韩琦行贿,由韩琦配合云南惠嘉员工使用伪造的货权转让通知书取得货权,同时由云南惠嘉员工将盖有私刻广州益海等仓储单位印章的《对账函》提供给韩琦,由韩琦提供给安徽华文财务部门,使安徽华文账面上棕榈油数量与《对账函》上仓储数量一致。

起诉书认为,广州益海工作人员喻平及柳德刚接受张利华等人的行贿,在云南惠嘉使用伪造货权转让通知书获取货权、应对安徽华文现场核库、从云南惠嘉购买涉案棕榈油过程中提供了帮助。

检察机关认为,云南惠嘉先行提走货物后,未足额向安徽华文支付款项,造成安徽华文直接经济损失32.3亿元,间接损失20.15亿元。

广州益海:没有理由诈骗,被冤枉了

事发后,云南惠嘉、安徽华文和广州益海涉案人士均落网。而广州益海也被列为被告之一。

淮北市中院一审判决广州益海构成合同诈骗罪,为从犯,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同时责令广州益海与云南惠嘉共同承担18.81亿元的退赔责任。被告人广州益海原总经理德刚构成合同诈骗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0万元。

在说明会上,广州益海董事长兼总经理房彦江表示,本案的本质是,安徽华文与云南惠嘉违规从事融资性贸易,云南惠嘉通过长期行贿安徽华文高管及员工,与安徽华文内外勾结、共同造假,造成国有资产巨额损失。安徽华文掩盖损失近十年,在涉事高管因职务犯罪被立案调查后,企图将巨额损失非法转嫁给广州益海。安徽华文对所谓“诈骗”行为不仅知情,而且直接参与、配合。

房彦江称,广州益海才是被蒙骗一方,明显是被冤枉的。公司严格按照《中转协议书》约定查验了由安徽华文按合同约定方式给出的出库或货权转让文件,并每次均电话与安徽华文的授权人员进行了确认,事后还以邮寄库存确认函、催款函等方式告知安徽华文真实的库存情况。故广州益海没有帮助诈骗的故意和行为,依法不构成诈骗的共犯,将仓储中转方作为共犯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此外,广州益海未因案涉行为获取任何单位利益。对比权威专业机构报价数据,广州益海向云南惠嘉购买棕榈油的价格均为合理的市场价格,甚至高于市场价格。云南惠嘉销售给广州益海的价格并不低于销售给其他企业的价格。

对于广州益海工作人员喻平及柳德刚接受行贿事宜,房彦江回应称,判决书所认定的“柳德刚个人收取财物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不是广州益海单位的行为,也是公司严厉禁止的。

对此,有律师接受媒体采访指出,单位构成合同诈骗罪需满足几个关键条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该意图体现为单位整体意志,例如经过单位集体决策或负责人依职权决定;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且犯罪所得归单位所有。如果钱款最终流入个人账户而非由单位掌控,则不构成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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